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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771470
篡改、伪造病历,等于为自己埋下“地雷”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12日 中国社区医师2016年第6期
     [案例回放]

    患者张某因“同房后出血1个月余”,于2011年2月15日就诊于遵义某医院,入院诊断:宫颈鳞状细胞癌Ⅱb期、慢性胆囊炎。入院完善检查,肝肾功能正常。经治疗后患者未诉特殊不适,于3月12日出院。出院诊断宫颈鳞状细胞癌Ⅱb期。

    2010年3月29日,患者张某因“宫颈癌介入术后返院治疗”,入住遵义某医院,入院诊断:宫颈鳞癌(ⅡA期)。入院后于3月30日的肝肾功检查正常,4月5日静脉肾盂造影提示:双泌尿系统未见异常。于4月12日行广泛子宫切除+盆腔淋巴结清扫术。4月14日病理诊断为宫颈鳞癌Ⅱ期,后进行针灸治疗和化疗,6月15日出院,出院诊断:宫颈鳞癌。

    2010年9月19日-2014年2月6日,患者因“尿不尽感6个月余”、“双肾积水”等症状7次入住遵义某医院住院治疗,病情逐步发展为慢性肾衰竭,双侧输尿管狭窄并双肾重度积水。在2014年1月的治疗中行双侧肾造瘘,医嘱每月至院更换双侧肾造瘘管,每周更换引流袋,定期检测肾功能及电解质,必要时透析,面对这样的治疗结果和巨额的医疗费用,患者认为这都是遵义某医院造成的,双方发生纠纷,并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

    患方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在过错鉴定中患方提出医院篡改、伪造病历,井申请对其中2页病历进行文书鉴定。经文书鉴定后鉴定意见为:①病历档案多处的书写字迹是在“1”书写字迹的基础上修改后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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