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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845475
明清以来土默特土地契约文书的新发现(四)
http://www.100md.com 2015年11月20日 老年世界 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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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以来土默特土地契约文书的新发现(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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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着上期,我们再来讨论将土默特土地契约文书视为中国边疆地理第二次大发现的社会原因。有清以来,土默特土地契约文书的产生和形成影响了清政府对边疆地方的管理。先是清廷专门设置理藩院,管理蒙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事务;又对蒙古族(漠南蒙古)陆续设置了游牧八旗,使土地与旗民直接隶属于朝廷。土默特作为内属旗,为了驱使官兵为其当差出征,拨出了户口地以代俸饷,并且“耕牧悉听尊便”。规定凡年龄在16岁以上,60岁以下的,除出家的喇嘛和庙丁或随丁(跟随封建领主的奴隶)外,都要编入丁册,每150名壮丁编为一“佐”,其中50名服现役的为常备兵。“佐”是最低一级的行政单位,负责审查丁册,征收课税,调解纠纷,派侠送信等等。这就是土默特地方在清朝时最基本的社会管理模式,当然也是一种“编户齐民”。

    但社会流动是必须的,它包括人口的流动和迁徙。乾隆之后,与内蒙古山水相连的山西和陕西屡遭饥荒,许多汉民为了不让全家挨饿,便提上布口袋走口外,或从河曲或从杀虎口进入土默特平原租佃蒙地耕种,并逐渐安定下来。据当时的口述资料,最初的佃契多为佃户一方所有,蒙古族土地所有者却没有凭据,无确实亩数,四至也模糊不清,其中主要的原因有三点。一是蒙古族兵丁戍边打仗是本职,对田土之事无暇顾及。二是出租土地多少会有些收益。三是蒙古族下层兵士识汉文字者不多,故为省事而懒得思量。但很快,汉族农民定居土默川后便采用山西的办法,订立土地租约,真正的土地契约文书就是从这儿开始的,官方所持态度也由默许逐渐转变为公开许可,形成“户口地可以出租,但不能出卖”的局面。

    值得注意的是,顺着这条根脉我们可以了解到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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