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章修改的几个细节
中国共产党从建立初期开始,就非常重视党章的制定和完善。在90多年的奋斗历程中,特别是在革命建设改革的重大历史关头,党都通过修改党章,为全党指明奋斗目标、方针政策和行为规范等。三大:首次规定党员可以“自请出党”
1923年召开的中共三大,第一次修订党的章程。与二大党章相比,三大党章的章节体例完全保留不变,仍然是六章,但从条文的数量上看,由原来的6章29条改为6章30条,增加了一条﹔从内容上看,在基本保持二大党章内容的基础上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如:(1)新党员入党由原来的“须有党员一人介绍”改为“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2)首次规定了新党员有候补期的制度,并根据候补党员不同的社会职业,规定了不同的候补期,劳动者的候补期为3个月,非劳动者的候补期为6个月,但这个规定在执行的时候可以有一定的弹性,“地方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候补党员在履行义务方面与正式党员相同,但在行使权利方面,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和选举权,没有被选举权。(3)首次规定党员可以“自请出党”,即自愿退党。这是三大党章唯一新增加的一个条文。
五大:选举产生第一个中央纪律检查机构
党从成立之初,就非常重视党的纪律和党内监督机制的建设。一大通过的纲领明确规定:“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二大通过的《关于议会行动的决议》,明确了共产党员参加议会活动的监督制度。在二大通过的第一个党章、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和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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