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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28877
老人突发疾病身亡,雇主究竟担多大责任?
http://www.100md.com 2017年3月4日 老年世界 2016年第11期
责任法,雇员,大叔
     杨学友

    雇员司机于行车途中突发心脏病身亡,雇员家属以其在从事雇用劳动中死亡为由,要求雇主承担50%损害赔偿责任,雇主以雇员系因自身疾病发作死亡为由,只同意适当补偿。法律支持吗?雇主究竟应担(何种)多大责任?

    李大叔早年系一家汽车修配公司员工。修理工属于特殊工种,李大叔于2013年11月,也就是他年满55周岁时,办理了提前退休。退休没几天,闲不住的李大叔凭着良好的汽车修理、驾驶技术很快找到一份司机工作。双方签订的一年期《劳务合同书》约定,李大叔月工资为2600元。因李大叔系退休人员,已经享受社会养老退休金待遇,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

    2015年7月5日,李大叔一到班上就觉得头有些晕。没一会儿,公司一位副经理过来告诉李大叔,需要面包车去外县。李大叔立即驾驶面包车前往。经过约1个小时的高速公路行车,面包车刚下了高速公路,李大叔突然觉得眼睛冒金星,浑身冒虚汗、无力,他强挺着将车迅速停靠在路边一侧,上体倒在方向盘上。大家急忙拨打120。约30分钟后,大家将李大叔抬上120救护车。然而,李大叔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协商,公司同意补偿7万元。处理完李大叔的丧事后,其妻及家人找到公司提出,李大叔是在工作時间、工作岗位,因工作突发疾病身亡,公司应当比照工伤予以赔偿。公司经立会并听取公司法律顾问意见后,做出的答复是:李大叔系退休接受公司聘用的劳务人员,双方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再者,李大叔身亡的根本原因系自身疾病所致,公司无任何过错,但出于对李大叔家属的同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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