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二)
民政部门,办事处,人民政府
问: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及终止救助供养是如何规定的?答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2075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