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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52425
对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二)
http://www.100md.com 2024年7月2日 老年世界 2018年第1期
民政部门,办事处,人民政府
     问: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及终止救助供养是如何规定的?

    答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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