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可擅自停缴住房公积金
张女士,法院审理,法院判决
2012年底,张女士入职某公司,2014年11月离开该公司。2014年9月起该公司停止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她在2014年12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由于公司停缴住房公积金,导致其公积金账户冻结,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只能使用配偶的账户申请公积金贷款,致使已发生8个月的贷款利息差额损失11411.36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进行赔偿。【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审理发现,公司在2014年9月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停止为张女士缴纳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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