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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033487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多样性的探讨
http://www.100md.com 2010年5月1日 《中国民族民间医药·下半月》 2010年第5期
     【摘要】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采信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本文就如何理解医疗侵权与医疗事故,如何正确认识医学会鉴定和司法鉴定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论述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不惟一性。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中图分类号】R197.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517(2010)10-100-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按其法律属性而言,是医学会对医疗部门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失的一种结论,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司法部门审理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如何在实践中采信和执行此鉴定结论,医疗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存在认识上的不统一,本文就鉴定结论的多样性论述如下。

    1医疗事故与医疗侵权的同异

    1.1首先要明确两个观念,一是不惟鉴定论,即医疗事故鉴定不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惟一证据;二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即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能当然地排除医疗单位过错。

    1.2其次医患纠纷繁纷复杂,而医疗事故仅为医患纠纷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不分事故与侵权、不分案情,一味简单处理医患纠纷的现象是应该值得更多的人深思。发生医疗纠纷后,如果未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是否就不构成医疗侵权,不能简而论之,否则会混淆两者的界限,实际上两者存在重大区别。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不属于事故,但医院存在诊疗和护理错误,并且因这种错误给患者造成伤害,构成伤害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医院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认为不是医疗事故便不存在侵权。

    1.3再者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医务界、司法界和民法理论界长期以来一直存有争议,并形成“过错论”和“事故论”两个不同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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