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药房退药问题的探讨
【关键词】退药;原因分析;讨论;对策【中图分类号】R9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517(2010)12-236-2
卫生部2002年颁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从字面上分析,这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为了用药安全,一经发出的药品,不能退换;二是医方有过错责任的不在此规定范畴。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到底哪些情况可以退药,哪些情况不能退药呢?确实有探讨的必要。
笔者统计了我院门诊药房09年1月至6月半年时间的退药情况,列表如下:
月份1月2月3月4月5月6月
次数122103137134112111
1常见的退药原因
(1)用药后出现不良反应(皮试阳性,药品说明书注明的已知不良反应;医师未询问患者过敏史患者取药后自己发现);(2)患者阅读说明书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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