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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6666
医疗事故赔偿问题
http://www.100md.com 2010年8月15日 中国民族民间医药 2010年第20期
赔偿标准,医患,1医疗事故构成要件,2医疗事故赔偿中存在的差异,3医疗事故赔偿的法律适用,4医疗事故赔偿的立法设想
     刘志明

    吉林省吉林市吉化总医院,吉林 吉林 132021

    当前,日益增长的医疗纠纷成为全国各级医疗机构不得不面对的问题。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生效,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在医疗纠纷的赔偿问题上,医患双方因利益出发点不同,因此时常在法律适用方面产生更多的争议,增加了医患矛盾。现从医疗纠纷中的主要问题:医疗事故的角度出发,从多方面对其进行分析,对于目前的相关医疗纠纷的立法提出自己的意见。

    1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主体问题。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二)损害行为的违法性。这里所指的是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所实施的行为违法。(三)存在损害后果。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了身体上的明显损害。如果说,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即使有差错,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则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四)医院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必须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五)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是因过失引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存在过失行为,而非故意。这里所说的过失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按其医疗水平及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和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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