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执业的法律困境与制度消解
卫生室,医疗卫生,1乡村医生执业的现实法律困境,2乡村医生执业困境之成因诠释,3乡村医生执业法律困境的制度消解
刘兰秋,赵 婧乡村医生队伍是我国卫生技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村卫生室是我国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最基层的医疗机构。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产生于乡村,服务于乡村,形成了适合乡土社会的运行模式。这种运行模式以既有的乡土社会的经济水平为基础,遵循着乡土社会的互动规则[1],满足了广大村民最基本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近年来,乡村医生管理的规范化与法制化水平日趋提高,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乡医条例》)更标志着将广大乡村医生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乡医条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规范广大乡村医生的执业行为、保障农民在村卫生室的就医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以这些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来衡量,几千年来已深深契合农村风土人情的乡村医生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法律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服务乡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不利于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1 乡村医生执业的现实法律困境
1.1 乡村医生的“法定”执业地点有待宽缓 《乡医条例》第17条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据此,乡村医生执业的法定地点应为村卫生室或聘用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然而,由于乡村医生“亦医亦农”的身份、相对灵活的上班时间、较为开放的行医场所,再加上由赤脚医生演变而来的乡村医生在相当程度上也习惯了随时送医送药到田间地头的行医传统,往往难以做到包括问诊、检查和开药等所有的诊疗行为都在村卫生室内进行。但是,一旦在家中行医出现纠纷,乡村医生就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即便不能将其行为定性为“非法行医”,也往往因为行医地点的“违规”而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责任[2]。
1.2 乡村医生的“法定”执业范围有待厘清 根据《乡医条例》第38条的规定,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的”,将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这要求广大乡村医生必须严格遵守执业范围的规定,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何为乡村医生的“执业范围”?法律法规对此并未做出明文规定。根据卫生部2003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302号)中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说明”,我国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也只核定了其执业地点而未核定执业范围。有专家指出,乡村医生的执业地点是村医疗卫生机构,业务范围是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所以,乡村医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以外的医疗活动或者在村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都是不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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