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人力资源管理(四)——《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试用期,1劳动合同的签订,2关于试用期,3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5劳动合同的解除,6关于用人单位的裁员,7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8劳动合同的终止,9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10
梁震宇,张宝珍我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在社会上引起普遍关注。那么新的《劳动合同法》有哪些具体的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该怎样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呢?本文就《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阐述和分析,以期对社区卫生服务管理者有所启发。
1 劳动合同的签订
我国《劳动法》曾规定,劳动用人须签订劳动合同。但现实中的签订率很低,有些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对此,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表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在劳动合同中故意不注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事项,这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除以上必备条款外,还可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点评:一般情况下,多数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资纠纷中弱者(劳动者)的保护,加大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当然也有一些情况是劳动者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如一些进城务工人员,认为自己在城市做工就是为了挣钱,以后还要回家娶妻生子,没有长期留在城市的打算,也不愿意交纳各种保险,而要求用人单位将应交的各种保险连同工资一起发给自己。对于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一定要留下劳动者拒签合同的书面证据,并在工资条上注明哪一部分是基本工资,哪一部分是各种保险,否则一旦被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将会非常被动。
2 关于试用期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里非常重要的条款之一,因此合同双方必须做明确的约定。(1)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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