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
病床,省市,1我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制定现状,2我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制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3我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配置的发展趋势
叶 强,宗文红,符晓婷,刘月星,张 建,买淑鹏2006年,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出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1],成为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分别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适应本地区发展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本研究通过对我国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7个省市、自治区的文件发布时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标准配备、病床设置及编制配备等方面进行分析,并与中央文件进行对比,了解各省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中的优点与不足,探讨我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制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发展趋势。
1 我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制定现状
1.1 文件发布时间 2006年中央文件出台后,甘肃省(2006年11月)[2]、重庆市(2007年5月)[3]、浙江省(2007年7月)[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9月)[5]、上海市(2008年10月)[6]、江苏省(2009年8月)[7]、广东省(2011年7月)[8]先后制定了本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其中,仅广东省的文件为新医改文件出台后制定。
1.2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万~10万居民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部分省市的设置标准与中央文件保持一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差异不大。甘肃省的标准则相对比较宽松,“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省会城市按照3.5万~6万居民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城市按照3万~5万居民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
1.3 人员编制标准配备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规定,“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目前按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与中央文件编制标准基本一致的有重庆市、江苏省、甘肃省。
与中央文件相比,上海市的编制标准最为宽松,其次为浙江省和广东省。上海市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4~5名全科医师,1.5~2.5名公共卫生医师。护士按与全科医师1∶1的标准配备。药剂、检验、影像、专科执业医师等卫生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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