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化的法律要求及问题
医师资格,卫生室,1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化的法律要求与政策导向,2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化的政策法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3乡村医生队伍职业化的应然举措与法律保障
刘兰秋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化既包括现有的乡村医生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也包括自2004-01-01起新进入乡村医生队伍的乡村医生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前者是政策反复强调的,后者则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和政策的三令五申。尽管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化对提升村民就医安全、保障村民获得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具有重要意义,但却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本文拟在介绍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化的政策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客观剖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建设的层面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1 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化的法律要求与政策导向
我国乡村医生队伍老龄化现象严重,随着时间的推移,将有越来越多的乡村医生因为年龄或身体等原因而退出乡村医生队伍,这必然要求有相应数量的医疗卫生技术专业人才充实到乡村医生队伍中来。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这些人必须在通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后依法注册方属合法执业,否则将面临着“非法行医”的问题。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乡医条例》)我国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该条例第15条规定,“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该条例第42条还规定了违反此规定的法律责任。《乡医条例》第12条规定,“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据此,自《乡医条例》实施之日,即2004-01-01起,除不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地区以外,新进入乡村医生队伍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否则不能获得执业资格,不得在村医疗机构开展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不仅如此,相关政策也明确了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化的导向。早在2002-10-1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就指出,“到2010年,全国大多数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2006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中再次重申了上述决定中的政策精神:“到2010年,全国大多数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加强乡村医生管理,严格执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从业人员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到2010年,全国大多数乡村医生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201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进一步强调要“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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