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保基本”中的同质性分析
1同质性分析,2两者分离的原因分析,3两者同质性统筹管理的思考
王洪兴,张 韬,龚幼龙2009年4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同时强调,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1]。“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包括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健康教育、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12个领域;二是基本医疗,即采用基本药物、使用适宜技术,按照规范诊疗程序提供的急慢性疾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等医疗服务[2]。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主要由医药卫生四大体系、八项支撑组成,其中四大体系是指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3]。显然,无论是“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还是与其对应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或是基层医疗机构的“六位一体”功能[4],在概念上已统筹“基本医疗”与“基本公共卫生”;但落到解读与执行层面,仍习惯于将“基本医疗”与“基本公共卫生”分开对待。这反映了我们对基本医疗与基本公共卫生的认知与理解,这种分离式的理解给现实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基于此,本文拟从基本医疗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性质以及医疗卫生本身的特点上,论证二者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同质性,为二者统筹提供理论依据。
1 同质性分析
1.1 产品属性:公共产品与公益 第八套医改建议方案中首次提出“四领域分析法”,即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疗保障领域。方案中,基于政府管理、调节、服务社会领域的需要,将社会领域分为公共产品服务领域、公益产品服务领域和竞争性服务领域,并指出公共卫生属于纯公共产品,基本医疗属于准公共产品,药品则属于私人产品。公共卫生作为纯公共产品,属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第一类公共产品服务领域;基本医疗作为准公共产品,属于提供准公共服务或某些福利性质产品和服务的第二类公益产品服务领域[5]。
从纯公共和准公共概念上分析,公共卫生服务确实具有纯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只要是保障范围内、满足条件,人人均等享受;而基本医疗则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可分割性,居民可以个人去消费,同时具有一些拥挤性[6]。
但是,仅从公共服务产品剖析两者属性,可能忽略以下问题:(1)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共同的最终目的是保健康,而不是一个保健康、一个保疾病,这也是近年来新医改在观念上所发生的变化,矫正过去“放大前者、忽略后者”的看法。(2)新医改中国家将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纳入全民基本社会保障,确立“健康保障”而非“疾病保障”的概念,应引导两者协调共同发展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10769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