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双方的权责研究
权利义务,医务人员,1对象与方法,2结果,3讨论
王焕研,高蕾,叶媛,齐迹,杨曦,马元硕,刘铭,樊立华*2011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指出,要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城乡社区居民健康。2017年10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关于健康医疗方面,总书记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1]。《关于做好2018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8〕209号)要求,要进一步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国家对于推进家庭医生制度给予了高度重视,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2]。但是,与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家庭医生制度的法国、芬兰、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比,我国仍处于初级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完善的签约服务运行机制,也未从法律角度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因此,在法律层面探索符合我国情况的签约服务法律权责十分必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根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情况,探讨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过程中社区居民和社区医生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为制定保障社区居民健康权利、保障社区医生团队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与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结合我国各地区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状况,采用方便抽样法,抽取浙江省、安徽省、北京市、上海市4个地区的1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根据医务人员的岗位性质,抽取所有符合本研究目的的医务人员389例,包括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成员、行政管理人员,均知晓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关政策并参与其中。(2)采用随机抽样法,在每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辖区内抽取社区居民30例,共抽取社区居民360例。要求意识清楚,具有一定理解、思维、表达能力,排除因年龄过大或疾病等导致理解困难、表达能力差者。纳入的医务人员和社区居民均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参加。
1.2 研究方法
1.2.1 问卷设计与预试验 本课题组在参照文献[3-4]以及我国《执业医师法》《合同法》的基础上,形成问卷初稿并请相关专家审阅,反复修改、完善问卷。在哈尔滨市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预调查,要求医务人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调整、修订问卷。最终确定的问卷主要内容包括:(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服务辖区内社区居民的基本情况;(2)家庭医生团队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对签约服务中权责的认知(权利20项、义务14项);(3)服务辖区内社区居民对签约服务中权责的认知(权利7项、义务10项)。问卷中(2)、(3)各条目的选项均为“重要”“一般”“不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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