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与跨境医疗结合的法律风险:以粤港澳大湾区为例
执业,1我国当前跨境医疗与远程医疗相结合的法律困境,2大湾区互联网医疗与跨境医疗相结合的可行性,3完善互联网跨境医疗的路径
刘凯医疗健康问题是社会发展建设不容忽视的方面,医疗资源紧张、优质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社会公众“看病难”等是长期困扰着政府的问题。近年来,互联网医疗与跨境医疗成为热门的新兴事物,该现象的发生一方面与上述医疗资源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社会公众旺盛的医疗需求密不可分。客观来看,内地的医疗资源总数是有限的,互联网医疗尽管可以优化资源分布,但并不能使总数增加。而跨境医疗也仅使一部分社会群体受益,未能普及广大社会公众。粤港澳大湾区的建立为探索二者结合提供了新思路。港澳两地与国际接轨,医疗技术先进且颇具特色,能与内地医疗产业形成互补的良性局面。再者,三地有着相似的文化与语言环境,经济较为发达,为二者结合奠定了物质与文化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医疗与跨境医疗结合没有任何风险。恰恰相反,需为其搭配法律机制进行规范,以避免危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本文旨在基于我国立法现状,以粤港澳大湾区为对象,就跨境医疗与互联网医疗相结合的法律风险做出一定的探讨,为发展互联网医疗与跨境医疗提供参考。
1 我国当前跨境医疗与远程医疗相结合的法律困境
内地与港澳地区虽有着相似的文化与语音,但就法律制度而言,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港澳两地虽施行资本主义制度,但澳门属内地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而香港属于英美法系,重视判例。而由于三地近几十年来不同的社会发展进程,在医疗尤其是涉外医疗方面的立法自然不同。在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建设的背景下,内地的互联网医院向港澳地区辐射将成为必然,但缺少相关立法必然会拖慢这一进程,进而影响跨境互联网医疗产业的发展。所以,应当统一三地在此方面的立法,或至少在一些基础问题上达成一致。
1.1 跨境医疗的分类及我国现阶段立法评述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规定,跨境医疗的方式主要有4 种:(1)跨境交付,即某一国家(地区)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另一国家(地区)的消费者提供医疗服务。此情形存在较多争议,其中涉及跨境医疗及远程医疗两方面问题。(2)境外消费,即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来自另一国家(地区)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典型者如内地患者赴港、澳就医。此种形式在社会公众认知中几乎是“跨境医疗”的同义词,也是当前热门的“医疗旅游”的由来。此时若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争议,通常适用当地政府颁布的关于医疗活动的法律规范。患者需注意的是寻找可靠的医疗机构,签订权利义务明确的协议及注意保存证据,但这几乎不涉及国内立法的问题。(3)商业存在,即某一国家(地区)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家(地区)设立专门的医疗机构,为后者的成员提供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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