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地区虐待老年人现状及影响因素研究进展
子女,发生率,1虐待老年人的定义与分类,2虐待老年人的流行现况,3我国农村地区虐待老年人的影响因素,4对于降低农村地区老年人虐待发生率的对策与建议
杜亚格,裴丽,窦昊颖,田昕玉虐待老年人问题逐渐成为全球性公共卫生和人权问题,全球10.0%~34.3%的老年人曾遭受过不同形式的虐待[1],已经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现阶段,我国处于向老龄化社会过渡的关键时期,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3.26%,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2],预计2025年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8亿,占总人口的20%[3]。随着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以及传统家庭模式的转变,我国出现了一系列的养老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老年人受虐待问题。老年人受虐待不仅会侵害老年人的权利,还会严重影响老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更有可能增加老年人患病的风险,加速老年人的死亡[4]。伍小兰等[5]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家庭内虐待老年人的发生率为13.3%,其中农村地区为16.2%,城市为9.3%,农村明显高于城市。本文主要就我国农村地区虐待老年人的现状和流行情况进行综述,并归纳老年人受虐待的影响因素,以期为今后采取有效的预防、干预措施以减少老年人虐待提供借鉴。
1 虐待老年人的定义与分类
1.1 定义 2002年,世界卫生组织将虐待老年人定义为:“在本该充满信任的任何关系中发生一次或多次致使老年人受到伤害或处境困难的行为,或以不恰当的行动方式致使老年人受到伤害或处境困难的行为”[6]。以上定义并不完全适合我国,这是因为国家、社会环境、文化背景及价值观的不同,对虐待老年人的界定也不尽相同。而一种行为是否被认为是虐待,还取决于其发生频率、持续时间、严重程度和结局。与早已进入老龄化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关于虐待老年人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对虐待老年人还没有较公认的概念界定。平常生活中提到的虐待老年人,一般是指照顾者等通过暴力或其他的方式对老年人身体上实施的虐待,这与世界卫生组织对身体虐待的定义相似。《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是从法律角度要求成年子女多回家探望、陪伴老年人,并应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健康,虽然涉及精神虐待的相关问题,但并没有明确其行为是否构成虐待老年人。因此,如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从不同的角度定义虐待老年人,是研究者们在以后的研究中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1.2 分类 世界卫生组织对虐待老年人的分类为: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经济虐待、疏忽照顾和性虐待[6]。一些欧美国家在此基础上还将遗弃和自我疏忽纳入老年虐待之中。身体虐待一般是指通过暴力或不适当的监禁等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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