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背景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困境与消解
医师资格,卫生室,1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政策演变,2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面临的现实困境,3健全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的路径和措施
赵越,刘兰秋本文主要观点:
(1)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立足农村实际,其设立对于有效缓解农村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短缺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2)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尚未法制化,导致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多重法律风险;(3)应当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法律地位,并确立“乡聘村用”的聘用制度,维护其执业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以提升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
2003年制定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简称《乡医条例》)第12条关于“新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超前于农村实际,致使一些地方的村级医疗卫生队伍面临人员短缺的窘境[1]。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简称《实施意见》)在现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了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以确保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但是,《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及2021年修订的《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四号)均未明确规定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相关事项,导致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面临着法律地位模糊、执业权利保障缺失、职业认同感较低等现实困境。如何将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纳入法制轨道,进而维护这一群体合法权益,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因此,回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政策演变,探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目前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健全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的路径和措施,可以为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保障,推动我国基层医疗卫生人力资源建设,进而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公平、可及的医疗卫生服务。
1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政策演变
为提升村级医疗卫生人员的专业水平,2004年开始施行的《乡医条例》第12条将乡村医生的准入标准提升到执业(助理)医师的高度。但该规定在实践中面临着两方面的困境:一方面,当前乡村医生队伍老龄化问题突出、学历偏低、医学技能不高等基本现实,导致该群体转化为执业(助理)医师的可行性较低;另一方面,乡村医生队伍的“低保障”让有意愿加入村级医疗卫生队伍的人员产生犹豫,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乡村医生队伍的更替,导致这一群体的“老龄化”问题愈发严重,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难以得到满足[2]。在此背景下,国家先后开启了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17928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