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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http://www.100md.com 2004年2月1日 《健身科学》 2004年第2期
     内蒙的读者王力来信咨询:去年下第一场雪时,我的父亲外出滑倒,将股骨头摔成线性骨折,在呼和浩特市的一家医院做了股骨头加固术,手术是用三根钢钉嵌入股骨头,将股骨头与股骨连接,钢板夹固,待骨折处自行愈合后即康复。术后2个月,我父亲仍不能下地走动,4个月后,在医生的指导下做康复运动时感觉腹部疼痛,随即,走动感到腹部剧痛。经X光检查发现,一根钢钉已穿过骨头进入腹腔,钢钉穿透了结肠,造成肠穿孔。对此,我们已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确认,医院实施的是三钉交叉股骨头加固术,手术存在由于三钉在股骨头和股骨衔接处集中于一点,造成此点骨质疏松,钢钉容易滑脱,进入腹腔的缺陷。此类手术已不在临床使用,而改为三钉平行固定术,此医方仍实施股骨头三钉交叉加固术,应属于医疗事故。我父亲因此遭了很多罪,就此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数额如何计算?

    黄律师:《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由此可见,一般的医疗事故是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只有造成患者残疾或者死亡的,患方才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王力的父亲受到的损害,需要由当地的医学会鉴定,确认为已构成残疾后才能申请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标准以当地有关部门公布的居民平均生活费为计算基数,赔偿的年限需要根据事故的情节和患者受到的伤害程度由医学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 百拇医药(黄正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