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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的残疾补偿费标准是否应调高
http://www.100md.com 2004年3月1日 《健身科学》 2004年第3期
     黄律师:我是农民,今年60岁,20多年前,我在大队计划生育主任的陪同下,去县医院做了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手术时发生医疗事故,致使我的卵巢穿孔不得不摘除,后经确认,属医疗事故导致我残疾,自那以后我再也不能从事农业劳动。事发后,县卫生局下文,责令大队按当地劳动力年收入标准,每年发给我300元补偿费。此补偿标准至今未调过,现在农民的收入照那时已翻了几倍。我想问,我可不可以要求大队提高给我的补偿费。

    浙江读者 姜立

    姜立:按照我国有关赔偿的现行法律规定,人身损害残疾赔偿费、补偿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标准确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行各业的收入比20年前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每年国家统计部门和各地方的统计部门都会根据调查结果公布各行业的年平均收入标准。20年前对你补偿标准已远远低于了现在的标准,因此,现在仍按20年前的补偿费标准发放补偿费肯定是不合理的。你应当要求大队按照现在的农村劳动力年平均收入标准给你发放补偿费,你还可以追要前几年少给你的补偿费。

    黄正晔,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