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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7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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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100md.com 2005年12月1日 《健身科学》2005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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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尘肺病病理诊断法律地位的新规

    尘肺病是一种职业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2005年8月17日卫生部就尘肺病病理诊断的法律地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有资质的尘肺病病理诊断医师做出的诊断应当作为尘肺病诊断的依据,对已经死亡者的尘肺病例的诊断,应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具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尘肺病病理诊断医师做出的病理诊断和职业病诊断的其他要件进行诊断。

    早在1987年我国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并一直适用至今。该条例规定,对从事粉尘工作的职工要进行定期检查,对尘肺发病和死亡严格按照职业病统计制度进行申报,对患尘肺病的职工调离工作并给予治疗和疗养,但对尘肺病病理诊断医师做出的病理诊断在职业病诊断中的法律地位未做明确界定。从此次卫生部的批复可以看到,尘肺病病理诊断医师做出的病理诊断是尘肺病诊断的依据,是职业病诊断机构确定尘肺病死亡的依据,这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在此方面未做交代的不足,明确了尘肺病病理诊断医师做出的病理诊断应得到认可,并作为职工是否患尘肺病的重要依据,从而明确了尘肺病病理诊断医师做出的病理诊断的重要法律地位。

    国家禁止罂粟籽珍、罂粟籽酱的生产和销售

    前一段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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