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语权的另一半
两年前,我曾经做过一期广东国有企业诉《中国改革》杂志社,索赔五百万的事情。法官最终判决“只要新闻报道的内容有在采访者当时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支撑,而不是道听途说或是捏造的。那么,新闻机构就获得了法律所赋予的关于事实方面的豁免权”,这个案子以《中国改革》胜诉而告终。
这是我在采访之后写下的文章。
这一次富士康案,媒体已经得到了很多舆论的支持,只是作为从业者一员,感触不仅在官司本身,所以将文章发在这里,跟大家一起讨论。
一
平衡是什么?
在梅尔文·门彻的《新闻报道与写作》里,给的定义是:尽可能给每一方,尤其是受到指证的一方说话的机会。
非常简单。
温铁军的《中国改革》杂志对广东侨房公司改制的报道,之所以被诉五百万,对方最重要的一点依据就是记者没有正式采访公司,也没有在文章中体现出对对方有利的观点。
侨房的老总钟威说:“我们总觉得,作为新闻媒体来讲,应该有一种职业道德。不能说没有经过调查,就这么来报道一件事情。”
我问采写报道的记者:“你为什么不拿着那些你已经核实过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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