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否需要《水浒》语境下的正义
利用银行柜员机失灵的机会,许某连续一百七十一次取款,共取走银行十七余万元钱款,因而被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许某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可以讨论的寻常法律问题。我也认为许某可能是被判重了,但判重的原因不在于法律适用过程,而在于法律规定本身。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信用社等均属金融机构,这类机构内资的外资的、国资的民资的,现今满大街都是,不过是些通常的市场经营主体,因何盗窃金融机构要给予更重的刑罚?金融机构抵御侵权损失的能力更强,同样被盗窃十七万元,寻常百姓恐怕要倾家荡产,而银行不过是九牛损失一毛。在同样行为造成同等犯罪结果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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