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可以“责令”吗?
笔者一向对引咎辞职问题比较感兴趣,愿意借此提出一个建议:在出台有关具体操作细则时,一定不要作出“责令引咎辞职”、“责成引咎辞职”之类的规定。引咎辞职制度是否真能解决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呢?我们常见的情形是,某个官员因某起事故引咎辞职了,但干部级别和相关待遇一仍其旧,而且一年半载之后又高调复出异地为官,“能上不能下”并未有实质性变化。不但如此,有关方面还常常言之凿凿地说“责令某某深刻认识错误,引咎辞职”。如“辽宁省铁岭市委某日在西丰县宣布,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因在‘进京拘传记者’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被铁岭市委责令引咎辞职”;“农行近日决定,在邯郸分行特大盗库案未查结前,对部分责任人先行采取组织措施,责令河北省分行行长瞿建耀引咎辞职”。言下之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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