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的“救生圈”须休矣等
真滑稽,惩处贪官的《刑法》第395条反成了贪官的“救生圈”。白晓朗的《“不能说明来源”恰恰说明来源》(《杂文选刊》2008年6月[上])把问题的“果”说得颇透。但觉关键的“因”——“救生圈”制造者这一面需要补充。首先,这个秃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问题而立法专家却为何“搞不明”呢?还是假不明?
再,对白文的“对《刑法》第395条大为感慨”有不同感慨。
白文一感制定这条的专家、官员“肯定廉洁”——绝对了吧。二感“没有见过世面”。——冤屈人家了,时下处级的有几个没出过国的。三感“这不是他们对这些官员慈悲”。——“不是慈悲”甚或“官官相护”,天知道。四感“想象不到巨额不明财产会巨额到那个程度”,“想来无非是几千、几万,不会超过十万”。——笑话,专家岂连“巨额”之概念都搞不清?何况若只是“几千、几万”,贪官岂有编不出来源之难?还用立什么“395条”?五感“想象不到什么财产的来源会说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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