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的权力与“点灯”的权利
“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於是百姓讥之曰:‘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从“州官放火”的典故来看,北宋时那位霸道、专制的田太守已然令百姓气愤万分。且不说其中的“讳字”陋习作为文化禁锢的产物为语言文化带来的混乱与扭曲,只说这“许”与“不许”中所流露的,其实是官员权力的极度膨胀,附带对民众正当权利的剥夺。但在当时的等级社会里,天高皇帝远,没人关心百姓 “点灯”的权利,也难以限制“放火”权力的滥用,“州官”自然就为所欲为了。
作者撰文的1940年,封建王朝早已成为历史翻过去的旧页。但在作品举出的例证中,展现了很多在当时发生的“州官放火”版本:“公然宿娼的道学家”、“公然走私漏税的×吏”、“严禁男女同学说话而公然调戏女学生的训育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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