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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19518
常识还要说吗?
http://www.100md.com 2011年3月21日 《杂文选刊》 2010年第11期
     8月上旬有一则报道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规定,诽谤案批捕须报上级审批,不能把对干部的批评视为诽谤罪,紧跟着有媒体发社论呼应,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立法解释,或者由两高、公安部做出联合规定:明确该罪的“被害人”不可能是政府机关,官员因公职行为受到批评,也不可能是“被害人”,等等。不好意思,我可能“政治上不正确”,我对以上说法的第一感觉是滑稽与荒唐,批评领导和犯诽谤罪,怎么可能画等号呢?

    不过,如果有人一定要我明确表态:你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规定好还是不好?我只能说好。在中国,很多事情严格说来在道理上是自明的,在法理上是多余的,但在实际上却是必要的。宪法、法律规定了的东西还要出台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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