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罚代罪的清朝议罪银
交银,奴才,情愿
王国华清乾隆年间,官场上流行“议罪罚款”制度,说白了,就是官员犯了错,上缴一笔“议罪银”便可免罪。《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卷四十八明载:
“官员承问引律不当,将应拟‘斩、‘绞人犯错拟‘凌迟,及应拟‘监侯处决人犯错拟‘立决者,承审官降一级调用,审转官降一级留任,臬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
罚俸制度开始施行时,目的只是针对一些较小的过错,在尚不足以撤职降职的前提下使用,让官员感到有点肉疼,以便从此更加严谨为官。但后来事情悄悄发生了变化。来看当时被罚款的封疆大吏李质颍给乾隆帝的奏疏:
“奴才于浙江巡抚任内未行奏参王燧,情愿罚银十万两;粤海关监督任内奏事错误,情愿交银二万两;四十六七两年关税盈余短少,部议赔银三万六千余两;广东盐案不实,情愿罚银十万两。
“奴才自四十六年起至本年,交过造办处广储司共银十四万两,其余十一万六千余两,理宜竭力凑缴,按限完纳,庶于寸衷稍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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