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果自负”到底是个什么鬼
前几天,浙江某地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十五岁的男孩小潘在县城一个公园里见四周没人,就悄悄沿着湖中的橡皮坝上了湖里的游乐船,不幸从船上落入水中溺亡。因为落水处没有警示标语,所以小潘的父母认定公园的管理方应该要负全部责任,要赔偿给他们一百一十九万元,并称“儿子的去世让我悲痛欲绝,我索赔一百一十九万并不是讹诈……”
在我看来,小潘的溺亡和公园管理方是炮都打不到的关系,真正的关系在于家庭教育。在这个家庭里,至少有这样三个方面的教育是缺失的:一是安全教育,二是风险教育,三是品德教育——做这件事情安全吗?可能会产生的后果是什么?这件事情会不会有违品德?
很显然,小潘做的是一件“不安全、风险大”而且“有违品德”的事情。小潘没有偷没有抢,我为什么要提到“品德”?其实,品德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良好的行为规范和素养”,这类规范包括“花园里的花不要摘”“走路不要踩草坪”“别人放着的东西不要轻易去动”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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