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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705287
《侵权责任法》条文解析、案例分析及思考(3)
http://www.100md.com 2011年5月1日 中国美容医学·综合版 2011年第5期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案例1:2007年11月21日下午,孕妇李某因呼吸困难10天加重伴端坐呼吸3天为主诉,到北京某医院就诊。因患者病情危重,虽身无分文,医院仍决定为其免费治疗。根据病情医生认为应当尽早行剖宫产手术终止妊娠,但与李某同居的关系人肖某坚决不同意,拒绝在剖宫产手术单上签字。为了征得肖某某同意手术,从当日16:00至19:20,医务人员、医院领导、110民警以及正在医院就诊的患者极力做肖某的工作。遗憾的是在长达3个多小时的僵持过程中,肖某对众人的劝告,置之不理。他在手术单上写道:“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宫产手术,后果自负”。最终,年仅22岁的孕妇李某和她腹中的胎儿双亡。死者父母在事后将医院告上法庭。2009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神志清醒时,未对肖某身份表示异议,医院也无法对肖某身份加以核实。李某入院时病情危重,医院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患方却又不予配合,这些因素均是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因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故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起诉。

    案例2:2001年12月24日,患者王某到北京某医院治疗,被确诊为“结核性胸膜炎”,开始进行门诊服药治疗。2002年春节前回到湖北,继续服用化疗药物。9月17日患者死亡,死亡原因系猝死。患者死后,其父亲将医院告至法院,称医院主要侵权行为包括:要求住院时拒收;未要求患者拍胸片,以上行为违背了《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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