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国美容医学·综合版》 > 2011年第5期
编号:12705285
《侵权责任法》条文解析、案例分析及思考(4)
http://www.100md.com 2011年5月1日 中国美容医学·综合版 2011年第5期
     思考:作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一言一行均作为该医疗机构的代言人,医院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患者的病情及健康资料属于个人隐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结合实施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学生和试用期医学院毕业生,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不得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张女士有权要求诊室内的实习医生离开。如果医疗机构隐瞒实习医生临床见习的情况,患者有权拒绝检查,有权立即向该医疗机构负责人或卫生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妥善处理。如果医疗机构在其网站或医生在其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泄露患者隐私,损害患者利益,患者可将网站上的内容或发表的论文内容进行证据保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对医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即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尊重患者,在进行诊疗活动或书写论文时一定要尊重患者,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6【法律条文】《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相关案例:2010年5月8日,广州龙先生的5岁女儿,误吞一根3厘米长的铁制弯针,被送至广州一家医院治疗。2010年5月8日,女孩医院对女孩进行抽血化验、胃镜检查等救治措施,发现弯针已到达肠道。5月10日,女孩大便时将弯针排出。随后,龙先生接女儿出院,发现医疗费达3366.30元,收费清单上有217个检查项目,包括梅毒、艾滋病、类风湿检查等。龙先生随即通知报社 ......
上一页1 2 3 4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5860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