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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66948
GSP实施的意义及关键
http://www.100md.com 2004年3月1日 《医药世界》 2004年第3期
GSP实施的意义及关键
GSP实施的意义及关键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地、市级以上城市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证工作 。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除前项要求以外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县及县以上城市的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证工作 。目前,GSP认证工作正在有序地进行。但全国实施GSP的进度不一,有的地方药监部门对GSP认证的认识还不够深入,有的企业还没有理解实施GSP对自身发展的促进作用,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存在等待观望的思想。笔者认为,实施GSP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一个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规范市场的战略武器,而对药品经营企业则是一个改革、重组、发展壮大的重大机遇,将对医药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GSP是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规范市场的战略武器

    为净化药品经营主体提供了法定手段

    药品经营主体可大体分为三个发展阶段:(1)单纯主体阶段。在计划经济时代,国营医药企业是药品批发的主要主体,集体医药商业企业是药品零售的主要主体。(2)混乱主体阶段。改革开放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药品经营主体向国有、集体、个体、股份制、合伙制等多元化主体方向发展,同时由于管理体制不顺,存在医药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多个部门许可和管理的药品经营主体,多头管理的漏洞造成大量未经任何许可的非法药品经营主体泛滥成灾,药品经营主体十分混乱。(3)规范主体阶段。随着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为标志的新的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建立,全国性统一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取缔无证经营、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等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成为全国药品经营主体。(4)法定主体阶段。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GSP)经营药品,并规定省级药监部门组织实施GSP认证。从此GSP成为药品经营的法定准入条件,取得GSP认证证书的企业成为药品经营的法定主体。到期未通过GSP认证未取得GSP认证证书的企业,将不具备药品经营的法定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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