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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66923
GSP与销售服务
http://www.100md.com 2004年4月1日 《医药世界》 2004年第4期
GSP与销售服务
GSP与销售服务
GSP与销售服务

     GSP是一个完整性系统工程,它涉及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运作的方方面面,企业在完成了药品的购进、验收、储存与养护后,销售环节服务要求也是不容忽视的,首先应该注意的是药品的陈列:

    药品陈列

    1.药品陈列的基本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在陈列药品时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正确选择按品种、规格、剂型、用途或存放要求进行分类陈列,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针对具体品种应参照以下规定陈列存放:

    ⑴根据销售需要合理确定药品陈列数量;

    ⑵陈列药品的包装和质量应符合规定;

    ⑶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

    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

    ⑸处方药不得采取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⑹特殊管理药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不得陈列;

    ⑺危险品不得陈列,如因需要必须要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

    ⑻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⑼中药饮片在装斗前应进行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饮片斗标应写正名正字。

    2.药品陈列检查

    库存药品上柜销售应由质量管理员进行药品质量的检查,符合规定要求方可陈列销售。质量管理员对陈列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并记录,对近效期的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应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检查周期。陈列药品质量检查记录应真实、准确、能正确反映陈列检查的实际情况。对陈列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正确处理,防止出现销售错误或质量事故。

    3.陈列环境监测与控制

    陈列药品会因陈列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影响质量,因此GSP要求对储存的药品必须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记录。同时应对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条件进行有效的监测和调控,做好营业场所温湿度监测和调控记录,以确保陈列环境能符合药品陈列的基本要求,保证药品的质量。

    药品销售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事项依法销售药品,禁止销售假药、劣药、不得向任何非直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药品,不得超范围销售药品或异地经营。

    营业员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馈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销售药品。在店堂内进行药品广告宣传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所有店堂内外的药品宣传广告均应依法进行审批。

    1.处方药的销售规则

    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对处方药的销售按规定的要求予以严格管理。销售处方药应凭医师开据的处方进行销售,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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