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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66989
中药的保护方式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2月1日 《医药世界》2004年第12期
     编者按:本文介绍了适用于中药的七种保护方式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并简要分析了商业秘密保护、国家秘密保护、商标保护、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与原产地标记、专利保护、新药保护与新药监测、中药品种保护的特点,可供中药科研、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参考。

    现行《药品管理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为使大家对相关情况有所了解,现将适用于中药的七种保护方式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简介如下:

    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权利人已采取适宜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中药的商业秘密保护在我国已有数千年历史。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7节第39条(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规定:①各成员应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未披露信息和提交政府或政府机构的数据进行保护。②自然人和法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商业秘密在未经其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向他人披露,或被他人取得或使用。③各成员应对申请销售使用许可者提交的,需经过巨大努力才能取得且未披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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