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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66777
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对企业的影响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0月1日 《医药世界》 2005年第10期
     制药企业广告的“特殊限制”

    从药品的消费特性来看,药品也是一种大众性的“快速销费品”,它的市场销售非常需要广告的推动。但是,从药品的功能特性来看,药品是一种事关“国计民生”的“快速销费品”,它的消费风险(或称危险)度很高,政府作为一个公共组织,必须对其进行管制,世界各个国家概莫例外,我国亦然。

    2001年12月1日修订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开始对药品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并且对药品的广告进行了具体规定,《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强调,药品广告不仅适用《药品管理法》,而且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根据本条的规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广告方式和广告范围必须遵守不同的规定,处方药限制在医药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对于非处方药(OTC药品)的广告限制相对少一些,但是规定从2001年12月1日起,申请发布经遴选公布的非处方药品广告,广告主必须提供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的非处方药药品使用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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