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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我国医药产业知识产权的对策(2)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2日 《医药世界》 2006年第5期
     3.4医药企业应成为新药研发的主体

    国外大型跨国医药公司已成为世界新药研究的主体,承担着推动世界新药发展的重责。像辉瑞、诺华等公司,每年用于新药研发的经费占其销售额的15%~20%,有的甚至更高。巨额的资金投入、优秀的科技队伍、精良的仪器设备、完善的创新机制等使得这些公司可以做到“生产一代、开发一代、研究一代、构思一代”,新产品层出不穷。Merck公司有近5000名专家在全球7个国家8个研究所从事新药研发,由此保证了其在医药界中的巨头地位。

    目前,国内新药研发的主体是高校和科研单位,医药企业往往没有自己独立的研发部门,新产品完全依赖购买或转让等方式获得。由于科研部门远离市场,企业很难获得理想的产品。面对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我国医药企业也应逐步建立和培养属于企业自己的研发队伍。政府今后主要应投入基础性研究,应用开发性研究则可由企业承担。当然,目前我国医药企业规模偏小,历史形成的产、学、研的分离客观上对企业成为研发创新的主体形成一种屏障,因而要求医药企业进行新药研发时,加强同科研部门合作,不是单纯搞几个市场畅销的产品即可,而是要考虑长远发展。医药企业可进行联合、兼并,做大做强,逐步形成科、工、贸一体与产、学、研相结合的现代医药企业。
, 百拇医药
    3.5充分发挥我国中药行业的优势

    中医药是我国独有的传统医药,开发中药新产品对我们来说有很多便利的条件。我国拥有丰富的中药材资源,不仅指多达12807种药用资源,还包括数千年来积累的大量疗效显著的中药复方,其中蕴含着丰富的科技成果,是目前世界上其它国家都不可能具备的资源优势。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通用的保护科技成果的法律制度,从法律上确立对我国中药资源的保护,对保证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有关键作用。中药新技术的发展不仅要靠中医药界科技人员的不懈努力和国家有关政策的支持与帮助,还依赖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能够推动中药科技的进步,维护新技术所有者的权益,有利于中药新产品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中药行业的发展。因此,必须提高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建立、健全和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中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数量和技术水平。分析和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对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的要求和标准,将国内疗效确切、安全稳定、质量可控的中药、天然药物方剂开发成符合国际规范、为国际医药主流市场乐于接受的治疗药物。

    加入WTO后,我国有望获得国际竞争优势的产品是中药,特别是中成药和中药保健品。通过中药、中成药、中药保健品等获得国际专利,将为中药行业乃至整个医药产业的国际竞争赢得战略优势。

    结语

    在知识经济大潮中,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医药经济的贡献率日益凸显。面对国际医药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严峻挑战,必须充分认识到我国在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差距,提高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总之,加快实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是发展我国医药经济、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 上 页 ], 百拇医药(何文威 李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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