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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管理,须重拳出手(2)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1日 《医药世界》 2006年第12期
     二是等级原则,即分段管理原则,采取“哪一段,谁管理,谁负责”管理办法。药监部门权责所至,管理也应同步,同样,赋予工商部门的权责也一样,哪一级负责哪一块,明确分工,职责清楚,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三是属地原则,即落地原则。指药品广告哪里申请、哪里审批、哪里备案,就归属哪里的相关职能部门管辖。明确对药品广告审批、登记、备案实行“属地原则”,其主管部门即有权对其审批、监督、管理。

    四是特别条款原则,即非歧视性原则。鉴于药品行业是特殊行业,行业特性决定了其不适合通过发布广告等方式诱导消费,因为药品具有其特殊的性质,它的使用也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没有受过医药专业知识培训的人在药品的使用过程中就易犯下错误,而且,这种错误将影响到人的生命与健康。鉴此,建议借鉴国际惯例,全面禁止通过大众新闻媒体发布药品广告,转而借助其他途径或透过另一种管道形式开展药品广告活动,即只限定在一些医药专业刊物上刊载一些关于药品的说明。如:印度法律明确规定,全面禁止药品广告;或者,如美国法律规范严格具体的行业自律规则、韩国实行业内自律审查等等。不过,根据我国国情和具体实际情况来看,该原则目前相对比较不适宜,应用起来也较难。

    五是专属自主原则。为了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药品广告的出现,不妨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借鉴我国药品监管改革成功的经验,为药品广告专门立法,把药品广告的审批权和监督权集中到一个部门,使得对违法广告处罚能够做到及时、准确、合理。如:德国1994年专门单独颁布实施的《药品广告法》,对药品广告的发布做了相当严格的规定,比如处方药的发布广告的媒体只能是受众人群为医生、药店工作人员或是药品研究人员的专业杂志。对非处方药来说,其政策则稍为宽松,但是,其药品广告发布的内容同样也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只能在允许的范围之内。因此,再好的药品广告也很难让病人直接走进药店时单独购药。这样,药品广告直接刺激病人的消费的作用就大为减小;制药企业也就可以从发布药品广告繁杂琐事中解放出来,腾出更多的精力物力来管好自己的药品质量,营销渠道等等管道上;监管部门就可以有效充分发挥其职能,“一杆子插到底”,监管到位。为此,建议制定一部针对性、实用性、可操性强的、行之有效的单行《药品广告法》。

    根据上述法律的适用原则的可行性分析,建议在目前形势下,可以参照适用权责原则、分段管理原则进行监管;在过渡阶段时期,可以按照属地原则展开监管;在规范完善后,应强化专属自主原则或特殊条款原则来规范药品广告行为,从而达到有效、统一监管目的。

    [ 上 页 ], 百拇医药(林盛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