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亮剑”:怎样凭新《劳动合同法》维权?
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使广大劳动者的利益有了更有力的保障。尤其是人到中年,上顶“天”,下立“地”,既不想在劳动关系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更不愿意无故遭遇下岗失业的命运。下面援引一些实际例子,看看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际,中年人应该怎样利用这部法规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合同该不该签?社保能不能转?
湖北武汉的桥梁先生在公司工作了10年,可是公司一直不和他签合同,更没有给他买社保。现在,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了,他不知自己有没有权利向单位提出给自己买社保。而同一个单位的梅丽女士,虽然公司和她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交了医疗保险,但是最近她想换单位,公司却不给她办理医保的转出手续。
“亮剑”维权:新《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桥梁所在公司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同时,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书面劳动合同中应包含社会保险一项,如单位不肯列入,他“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所以,如果梅丽已经和原单位终止了劳动合同,单位就应该出具证明,压着不给办社会保险转移的手续是违法的。
有病就没理了?
辽宁的强大生先生是单位元老,25年的连续工龄,还有3年就要退休,目前身体有病,正在住院治疗。2007年11月,他却意外接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再续聘的通知。这令他很茫然。
“亮剑”维权: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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