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开除《通知》,是告示还是名誉侵权?
一家保健品专卖店为开拓市场,经常邀请厂家的一名专业人士当顾问,为员工进行培训。有一天,当专卖店店主得知厂家解除了与顾问的聘用关系后,为了避免麻烦,她向员工及客户下发《通知》,将顾问予以“开除”,并声明不得与顾问开展任何业务往来。顾问认为店主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将其告上法庭。那么,一纸开除《通知》,是否侵犯了顾问的名誉权呢?开会下发《通知》,
竟将他人开除
67岁的曹立明是一名医药保健专家,退休后受雇于江苏镇江市一家保健品厂(下文简称保健品厂)。他担任教育培训部经理,承担对销售员和保健品厂各地产品专卖店的培训工作。
28岁的徐丽颖在苏州市开了一家保健品厂的产品专卖店(下文简称苏州专卖店)。为了开拓市场,提高从业人员的水平和客户的信任感,徐丽颖在征得保健品厂同意后,从2006年10月起多次聘请曹立明到苏州举办产品培训班。
2007年2月,保健品厂与曹立明解除了聘用关系,曹立明就以个人身份继续从事培训工作。起初,徐丽颖并不知道这件事情,继续聘请曹立明开办培训班。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就培训事宜发生了一些分歧。但是徐丽颖也没有过多地计较,只是心存一些不满。
7月初,徐丽颖到保健品厂进货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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