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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312407
痴情男女分手后,当初的“爱巢”属于谁?
http://www.100md.com 2008年12月31日 家庭百事通 2008年第9期
     朋人说恋爱中的女人智商等于零,其实恋爱中的男人未必就不犯糊涂。江苏无锡市的一对恋人把在恋爱中购买的房子作为共同财产,并立下各占50%的字据。后来,他们分道扬镳,为房产发生纷争。那么,法庭对他们恋爱期间购买的房产到底如何裁决呢?

    感情破裂,为了房屋上法庭

    2004年夏天,27岁的李明鹤和25岁的王芝芳经过一段时间的热恋变得如胶似漆,于是开始考虑共筑一个“爱巢”。8月15日,他们决定购买无锡市汉江北路总价约31.5万元的一套房屋,并与无锡市盛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盛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8月24日,在支付了15万元的首付款及其他费用后,李明鹤以王芝芳的名义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手续。

    一年后,房屋交付使用,因盛业公司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原约定的房屋面积相差较大,2005年8月9日,无锡银宇物业管理公司盛业大厦管理处(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代表盛业公司与李明鹤、王芝芳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在他们所购买的房屋后露台位置搭建长约7米、宽约2米、高约2.8米的永久性建筑物,该房屋权属登记面积为97.81平方米。协议签订后,李明鹤支付了差额4万余元,并领取了金额为35万余元的房地产销售发票。10月16日,李明鹤按上述票据的金额缴纳了契税。

    房子就要到手了,而房产证上署谁的名字成了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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