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家庭百事通》 > 2010年第5期
编号:1990587
上门女婿离婚后还有赡养义务吗?
http://www.100md.com 2024年9月17日 家庭百事通 2010年第5期
     编辑同志:

    我经亲友介绍,做了王家的上门女婿,并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要求我必须视岳父为亲生父亲,对其尽赡养等义务。结婚3年后,我与王家女儿离婚。可前岳父提出,今后我必须按协议,以儿子的身份向他履行赡养义务。请问,离婚了,过去的协议是否有效,我是否还应尽赡养义务?

    河南 思 焰

    思焰朋友:

    你好!我国《婚姻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1278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