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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430801
专业术语迷人眼,保险公司为歧义条款担责
http://www.100md.com 2010年12月31日 家庭百事通 2010年第8期
     日前,江苏省沭阳县一位患有心脏病的被保险人由于歧义条款而与保险公司产生理赔纠纷。此案提醒我们,在投保时对保险合同的表述要“擦亮眼睛”,以免在日后理赔时和保险公司产生纠纷而埋下隐患。

    烦恼:生病后保险不予理赔

    2000年10月25日,李琳以丈夫钱向阳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以下简称沭阳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当年10月27日零时,缴费20年……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注释1);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注释2)……”保险合同第二十三条对两条注释进行了说明。注释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二是血液内反映心脏功能的相关酶素含量异常增加;三是典型的胸痛病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注释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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