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解读: “三期”女工受保护不能一概而论
调岗,产假,张女士,“三期”女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擅自调岗降薪后,“三期”女工如何维权?
顾欢 潘家永法律规定,处于“三期”的女性职工可享受一些额外权益,这里说的“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显示,女性产假为98天(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和生育多胞胎有额外假期),哺乳期为产后至小孩满一周岁。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三期”女工享有带薪假期、就业保障和劳动条件特别关照等权利,这是国家对“三期”女工的特殊保护,但现实生活中,“三期”女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仍常常出现矛盾。“三期”女工在什么情况下才享有权利?用人单位绝对不能辞退“三期”女工吗?“三期”女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张女士是某公司市场部的员工,生产前半个月向公司申请休产假。根据相关规定,张女士享有4个月的产假。在张女士休完带薪产假后,因单位工作需要,张女士收到人事部发来的要求其返岗上班的通知。张女士以孩子太小需要哺乳为由拒绝了返岗要求,也没有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在张女士拒绝返岗半个月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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