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院:需要怎样的法制规则
行医,法人,规范,互联网医院的法制规制,保障安全的几点要素,出现损害如何追责
文/刘 晔目前,业内尚未对互联网医院形成统一的认识,对其理解常有出入。本文所讲的互联网医院基于开放式架构,在线医生不拘于一家医院、一个省市、甚至不拘于一个国家,药品、器械、检验化验、治疗、手术亦不拘于一地,病人也是开放式的。在这种架构下,与病人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医生、医疗机构等均处于动态变化中。但其能称之为医院,表明这样的互联网诊疗系统是闭环的,从病人首次线上提出看病要预约开始,到最后诊疗义务的履行完成,所有的诊疗行为均在系统中完成闭环。我将符合上述特点的互联网诊疗系统称之为互联网医院。
以浙江省桐乡市第三人民医院为依托的乌镇互联网医院符合这样的特点,目前在银川成立的以好大夫在线、微医集团、丁香园等领衔的多家互联网医院貌似也符合这些特点。
互联网医院的法制规制
互联网医院并不是法律意义上实体存在的医院,它既没有自己的医生,也没有自己的药品、器械,它只是一个网络平台,供医生、医疗机构、药商、器械商、病人在上面“各显神通”,类似于大海,为船舶航行提供条件。不同于大海的是,互联网医疗平台由人建立、有所有者,它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主体,在民法上属于法人,受《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制约。
互联网医院在取得民事法人登记之后,还是否需要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我的答案是不需要。按照本文设定的定义,所谓互联网医院其实只是医生、医疗机构等提供医疗服务的平台,医生、医疗机构在法律上并不隶属于互联网医院,因提供医疗服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也不由互联网医院承担,所以互联网医院无需取得医疗服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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