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能撤销吗
患方,医方,人民法院,案情回顾,法理评析,调解协议不具当然法律效力,签订调解协议的几大重点
【案情回顾】2014年5月24日8时许,龚某因精神分裂症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5月28日凌晨1时30分许突发病危,该院立即予以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凌晨5时15分宣告死亡,死因为猝死。医院及时通过其家属。家属得知后携众多亲友于当日下午3时20分许赶到医院,对医院提出的猝死持有异议。当日下午4时许,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员介入纠纷协调。
经过沟通,医患双方达成协议,于6月1日签订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1.医院一次性补偿患者99999元。2.双方承诺本协议为最终解决方案,本协议生效后,该医患纠纷终结。3.本协议生效后,患方今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另行向医方主张任何权利。4.如患方无论以何种形式提出重新处理,患方同意先将医院已支付的补偿款99999元返还给医方。以上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自签字后生效。”签字当日,患方即领取了全部补偿款。
2015年5月25日,患者配偶、母亲和女儿3人又以医院医治存在严重过错、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调解协议,由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24827元,扣除已付的99999元,尚应赔偿1224828元。
市第一人民医院答辩意见认为,医院对龚某诊疗符合诊疗常规,医院不具有过错。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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