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多点执业权利的法律视角
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院,第一,公立医院医生能否投资营利性机构或从事营利性活动?,第二,公立医院作为法人,能否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成立营利性医疗机构?,第三,公立医院医生将病人转到私立医院,是否侵害国家利益?,第四,公立医院医生将病人
文/刘 晔在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逐步放开、医疗机构公私混营的当下,公立医院医生兼职、参股、转诊病人等现象。这些并不是孤立事件,必须要给予正视。
第一,公立医院医生能否投资营利性机构或从事营利性活动?
我国以法律形式禁止特定身份的人从事营利性活动,出处为《公务员法》,该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等”。而何谓公务员,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显然,公立医院的绝大多数医生并未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也不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故不能称为公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不禁止则自由”的原则,鉴于从事营利性活动显然系民事活动,故公立医院在职医生对外投资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并不受公立医院医生这一身份上的障碍,是合法的。同时,根据人社部2017年下发的《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公立医院的在职医生作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其到企业挂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是受到国家支持和鼓励的。
但是,上述规定并不适合公立医院的领导或管理人员。因为《公务员法》附则第106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刑法》第93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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