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 不能忽视自身风险
经办,筹资,有效缓解高额医疗负担,大保障下的小缝隙,精准施策拾遗补缺
文/朱铭来我国的大病保险制度起步于2012年,作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旨在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这一制度从建立之初就特色鲜明,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重在“收支平衡、保本微利”。虽然是基本医保制度中最年轻的险种,但大病保险实现了短期内的全覆盖,并有效减轻了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然而,在为广大患者规避风险的同时,大病保险本身也正在面临进一步完善制度的考验和机遇。
有效缓解高额医疗负担
2012年8月,国务院6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意见》同时指出,大病保险制度“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卫生支出为目标”,并力图在补偿模式、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予以保证。
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大病保险,2015年年底前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同时提出:“进一步提升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强化保障的托底功能”“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等一系列基本原则。
随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了越来越让人瞩目的成就。首先,是短期内全面推开,覆盖人群迅速提高。据中国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年底,商业保险机构承保全国90%以上的大病保险业务,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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