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如何依法执法
笔录,出庭,执法人员,做好充分的出庭应诉准备,保证现场笔录合法真实,“引诱性执法”中防止公权力滥用
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共163个条文,相比2000年、2015年的司法解释更加详细、具体。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立法目的之一,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行政。那么,该司法解释对于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会产生哪些影响?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该如何应对其带来的变化?做好充分的出庭应诉准备
新规:《解释》第41条、第44条提到,行政执法人员出庭,可以是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也可以是人民法院要求。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执法人员是作为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应当回答法庭关于案件事实的提问。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言词证据,其最根本的特征是“以口头陈述的方式来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并以此内容以及语言表达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或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真伪进行判断的心证。”这就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对于案件非常熟悉,即便卷宗已经归档,仍需要在开庭前充分准备,回忆案件处理过程。
除此以外,针对卫生监督执法的特点,建议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将如何出庭接受询问,纳入常规培训课程。鉴于执法人员个人法律知识、表达能力、心理素质、专业基础等存在差异,而这些都可能影响出庭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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