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法律风险成上门服务“拦路虎”
病床,法律困惑如影随现,针对问题先行先试,法律待完善条文需更新
文/徐青松 杨 芳当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正在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在给居民带来方便、实惠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其中,家庭医生该不该提供上门服务、上门服务应该框定在什么范围之内,几乎成为所有基层医生的疑问。本文从法律角度,为家庭医生上门服务提供一些思路和解法。
法律困惑如影随现
对于部分签约居民而言,最大的期待是打个电话家庭医生就能到家里来看病。但现实中,伴随而来的法律风险成为上门服务的“拦路虎”。
执业主体资质的合法性存疑。《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然而,上门服务顾名思义是指在患者的家中开展诊疗行为,显然与医师、护士注册的执业地点(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一致。可见,有必要从法律上对提供上门服务的医护人员予以保障。
服务内容的确定受限。虽然目前各类文件中均提出“家庭医生提供上门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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