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国卫生》 > 2018年第11期
编号:453047
擅自离院遭车祸身亡 谁该担责
http://www.100md.com 2018年1月16日 中国卫生 2018年第11期
院方,民事行为,因果关系,案情回顾,法理评析,厘清院方安保义务内容,明确因果关系链条切断与否
     文/霍 婷 王 岳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刘某因罹患癌症,入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当天,医院出具《住院须知》,告知“病人不得请假或擅自离院,否则由病人或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刘某及其家属陈某分别签名予以确认。同时,医院在长期医嘱单中记录刘某需“二级护理”。

    同年7月6日晚,刘某的陪护方某因事短暂离开病房。后方某及医院发现刘某失踪。录像显示,刘某于当天22时13分自行步行离开病房,22时19分离开医院大门后右转。在7月7日凌晨1时,医院对此事作报警处理。然而,就在医院报警前约半小时,也就是7月7日0时35分,刘某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并与一辆中型货车发生碰撞后当场死亡。

    刘某家属把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128万余元。刘某家属诉称,医院在管理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审慎、注意、安全保障义务,在深夜放任病人随时离开而不过问。医院对此表示,刘某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病人,医院作为医疗机构,不能限制其活动自由,并且《住院须知》已经明确告知患者不能擅自离开医院,医护人员已经按照“二级护理”规范对患者进行巡视和观察,医院已尽到护理义务。庭审中,陪护方某表示刘某当晚的意识正常,也未提及过要离开医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5058 字符